發(fā)布時間:2023-05-12 | 信息來源:北京海關 | 點擊量:3124
依據(jù)《聯(lián)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規(guī)章范本》《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(guī)則》及《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》(ICAO TI)等要求,鋰電池歸屬于第9類危險物品。
在運送全過程中,交付運輸?shù)碾姵睾碗姵亟M如果滿足聯(lián)合國《關于危險貨物運輸?shù)慕ㄗh書規(guī)章范本》(TDG) SP188 特殊條款的規(guī)定,一般情況下,就可以與普通貨物一同運輸。
一、鋰含量和瓦特-小時比率要求
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,鋰含量不超過1 g,對于鋰離子電池,瓦特-小時額定值(換算公式:Wh=V×Ah)不超過20 Wh。
示例1:
三、封閉的內(nèi)包裝要求
除裝在設備上的,電池和電池組須裝在完全將其封閉的內(nèi)包裝里,有防止電池和電池組發(fā)生短路的保護措施。這包括防止在同一包裝內(nèi)與可能導致短路的導電材料接觸,內(nèi)包裝須裝在符合TDG 22版第4.1.1.1、4.1.1.2和4.1.1.5規(guī)定的堅實的外包裝內(nèi)。
示例4:
說明:包裝完整,內(nèi)含有足夠的襯墊材料,對包裝內(nèi)產(chǎn)品有一定的保護作用。
示例5:
說明:無緩沖裝置,沒有足夠的襯墊材料,未能起到足夠的支撐保護作用。
四、防止發(fā)生短路的保護措施要求
安裝在設備上的電池和電池組應防止受到損壞和發(fā)生短路,設備須配備防止意外啟動的有效裝置(特意在運輸過程中工作且不會產(chǎn)生有危險的熱釋放的裝置除外,如無線電射頻識別發(fā)射器(RFID)、手表、感應器等)。當電池組安裝在設備上,該設備應包裝在堅實的外包裝內(nèi),該外包裝由具有足夠強度的材料制造,且設計應與其容量和擬定用途相適應,除非含有這些電池的設備能夠提供等效的保護。
五、防止意外激活的裝置要求
每個電池或電池組滿足TDG 22版2.9.4(a),2.9.4(e),2.9.4.(f)(如適用)和2.9.4(g)的規(guī)定:
六、鋰電池標記要求
每個包裝件都應按照TDG 22版5.2.1.9標記相應的鋰電池組。按照國際民航組織TI包裝指南,鋰電池包裝件張貼5.2.1.9標記和5.2.2.2.2式樣9A標簽,應視為符合本特殊規(guī)定。
示例6:
說明:鋰電池包裝件張貼了5.2.1.9標記和5.2.2.2.2式樣9A標簽。
示例7:
說明:缺少鋰電池標記;普通紙板箱不是UN箱。
然而,上述鋰電池組標記要求不適用于(1)包裝件內(nèi)僅含有安裝在設備(包括電路板)上的紐扣電池;(2)當托運貨物中含有不超過兩個包裝件,且每一包裝件內(nèi)含有裝在設備上的不超過四個電池或兩個電池組。
包裝件置于集合包裝內(nèi)時,鋰電池組標記應清晰可見,或印在集合包裝外部張貼,且集合包件標明“OVERPACK(集合包裝)”字樣。“OVERPACK”字樣的高度至少為12 mm。
七、跌落試驗要求
除安裝在設備上的電池或電池組外,每個包裝件須能夠承受任何方向1.2 m的跌落試驗而內(nèi)裝的電池或電池組不發(fā)生損壞,不發(fā)生內(nèi)裝物移動,以致電池與電池(電池組與電池組)相互接觸,并且沒有內(nèi)裝物泄漏。
八、包件毛重要求
除被安裝在設備上或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電池/電池組外,包裝件總重不得超過30 kg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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